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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监察法规定的工作原则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点击:57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为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监察法的施行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确理解监察法规定的工作原则,严格依照监察法履职尽责,不仅是监察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也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有力支撑。

    以监察法规定的原则为指引

    坚持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建立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权依法有效运行是关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法第四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在工作、办案中不能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监督准确到位,案件办理合法合理,处置正确适当,从而增强监察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实现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监察法也建立了一系列确保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制度,比如完备的案件管理制度,有效的报告、记录和备案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以及申诉制度等。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在进行监督、调查时依法收集、调取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为了确保始终以事实为根据,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必要权力,例如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办案,发现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和予以处置,不偏私、不枉法、不滥用权力。在监督、调查和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能确保相关工作和案件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置得当、程序合法。

    坚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为用更为法治化的方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南。监察法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的监察委员会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权力行使过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监察法将这些有益经验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在监察法中明确宣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对改革试点经验的认可,更是对改革目标的重申。

    充分发挥监察法的规范作用

    依法履行职责。监察法首先是关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及其权限的实体法。根据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涵盖了廉政教育、监督检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处分、问责以及移送司法处理,提出监察建议等具体内容。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丰富监察方法与方式,有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依法履行职责是有效行使监察权、更好地发挥监察作用的重要基础。坚持主体合法,监察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履行回避义务。坚持内容合法,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首先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权限;在具体案件中,做到秉公执法,严防“灯下黑”。

    运用好“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性、政治性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和理念,同时也是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而作出的规定,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必要遵循。

    有效进行监察。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必须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最大限度提升监察效果。对此,监察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各级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人员能够采取法定手段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尤其是,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提醒谈话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并且善于深入了解所联系的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准确研判当地政治生态。监察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委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严格遵守程序。监察法也是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法。程序合法正当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精神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征。程序既是权力运行的必备要素,也是约束权力的重要方式。监察法用专门一章详细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定程序,包括问题线索的发现与受理、管辖、初核、立案与调查、证据的搜集以及处置等,其中特别详细规定了如何处理举报、进行初核,如何采取讯问、留置等措施。监察法同时规定了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关组织进行宣布和通知,禁止非法收集证据,禁止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以及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等。建立完备的监察权运行程序,有利于提升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成效,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李少文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