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建立本制度。
一、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逐级管理。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二、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监督,不断建章建制,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认真贯彻教育部提出的“三纳入一渗透”,即: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三、学校所有专任教师,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必须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从事语文学科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非语文学科教学的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
四、学校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学校刊物,橱窗、墙报、校训、班训、标语牌匾、以及校园网、校内通知、布告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五、学校公文、教师教案、讲义、课件、板书、试卷、批语、评语等必须用规范汉字,学生作业必须用规范汉字。普通话、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校内交谈用语;
(二)公务接待用语;
(三)各种会议用语;
(四)校园广播用语;
(五)课堂用语(外语教学除外);
(六)说课、演讲、辩论、诗词朗诵、等各种师生评比竞赛用语;
(七)文件、规章制度、决定、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
(八)公用印章、标志牌、指示牌、橱窗、海报、奖状、证书等用字;
(九)学校组织的出版物、师生征文、教师论文、信息简报等用字;
(十)校园网、课件、电子教案等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十一)教案、板书、作业批改、试卷、黑板报等教育教学用字;
(十二)教室、寝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
六、普通话是校园语言、教学语言。使用汉语进行教学的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在课上回答问题必须用普通话进行;广播室的汉语广播必须用普通话播报。学校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校园内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七、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学校重点宣传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讲授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对学生进行普通话训练。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学校教科室负责组织专人检查测试。
八、学校所有会议发言,在办公区域及与学生交谈等一律用普通话;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竞赛,如普通话朗读比赛、演讲、辩论赛、征文、主题班会等,提高师生对语言文字的重视程度。
九、建立教师使用规范语言文字评比制度,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录用、业务考核、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